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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民法学习笔记》69
并非所有法律文书都有变动物权的效力。 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有三种: 物权形成之诉(仲裁)的法律文书法院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物权变动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债权人时物权变动 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物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文书物权给付之诉的法律文书
关于交付-《民法学习笔记》68
交付,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 一、交付的一般原理 1、交付的适用范围 普通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2、交付的主观要件 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二、交付形态之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当事人基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观),完成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 现实交付以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直接占有为条件,而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又需要以其已经形成对…
关于登记-《民法学习写笔记》67
登记,是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 一、登记的适用范围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包括: 1.不动产物权 比如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2.部分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 …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民法学习笔记》66
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即应交付或登记。 一、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1.强制公示 强制公示,也称“债权形式主义”或“公示成立原则”,指具有引起物权变动效力的公示。 (1)合同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 在强制公示中,合同的生效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只能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在该债权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交付或登记的债权,对方则承担…
物的分类-《民法学习笔记》64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1、含义 种类物,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 特定物,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 天然的特定物,如重要文物、珍贵艺术品、重大纪念品等被特定化的种类物,通过挑选、交付、标示等特定化的方式成了特定物。 注意: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参照。在该法律关系中,可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