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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10部同型号手机,因疏忽交付11部,多出的1部手机所有权归谁?
民法捡钱模式案例: 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交付10部B型号手机,结果由于疏忽大意,实际交付了11部B型号手机,那么甲多交付的1部B型号手机,所有权归谁? 回答: 1、多交付的1部B型号手机是种类物。 2、甲将不能拥有种类物上的所有权。乙可以根据添附之混合,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此时,甲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债权请求权) 案例摘自《2021张翔讲…
物的分类-《民法学习笔记》64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1、含义 种类物,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 特定物,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 天然的特定物,如重要文物、珍贵艺术品、重大纪念品等被特定化的种类物,通过挑选、交付、标示等特定化的方式成了特定物。 注意: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参照。在该法律关系中,可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