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民法学习笔记》68

交付,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

一、交付的一般原理

1、交付的适用范围

  • 普通动产所有权
  • 动产质权

2、交付的主观要件

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二、交付形态之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当事人基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观),完成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

现实交付以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直接占有为条件,而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又需要以其已经形成对动产的控制为条件。

受让人未取得直接占有,转让人未实现现实交付。

我认为现实交付是,我给你了,你拿走了。
正如张老师在书中案例描述,我卖你鸡蛋,交付给你时你还没拿稳我就放手了,现在蛋碎了,算我的。视为我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特殊的现实交付方式: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以动产标的物的象征物的现实交付,视为动产标的物本身交付。

比如,交付车钥匙,视为交付汽车。

三、交付形态之观念交付

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引起的动产物权变动。

1.简易交付

动产标的物已经先转移于对方占有,再达成合意。

简易交付物权变动时间点,为处分标的物的合意达成之时。

2.占有改定

动权不动物。

一方在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另一方转移动产所有权。

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物权合意”达成时。

此“物权合意”即表达“它是你的了”。

注意,当事人不得根据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否则视为未交付,物权不变。

3.指示交付

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转移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指示交付有2个步骤:

  • 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合意达成,物权变动。
  • 通知占有人—-未通知,占有人只对转让人返还。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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