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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民法学习笔记》69
并非所有法律文书都有变动物权的效力。 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有三种: 物权形成之诉(仲裁)的法律文书法院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物权变动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债权人时物权变动 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物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文书物权给付之诉的法律文书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民法学习笔记》66
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即应交付或登记。 一、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1.强制公示 强制公示,也称“债权形式主义”或“公示成立原则”,指具有引起物权变动效力的公示。 (1)合同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 在强制公示中,合同的生效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只能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在该债权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交付或登记的债权,对方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