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民法学习写笔记》67

登记,是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

一、登记的适用范围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包括:

1.不动产物权

比如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2.部分动产物权

  • 动产抵押权
  • 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
  •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的所有权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1、当事人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符,推定登记人为物权人。

2、反之,当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不符,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四、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责任

1、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个人追偿。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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