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是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
一、登记的适用范围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物权包括:
1.不动产物权
比如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2.部分动产物权
- 动产抵押权
- 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
-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保留的所有权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二、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1、当事人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与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符,推定登记人为物权人。
2、反之,当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不符,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四、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责任
1、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的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