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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篇文章

权利质权-《民法学习笔记》168
一、权利质权的种类 有价证券记载的权利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一)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含义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 原则上,强制公示订立质权合同,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交付有价证券,质权成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
动产质权-《民法学习笔记》167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强制公示 (一)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自成立时有效,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出质人违反交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数额不超过质物的价值及主债务额 (二)交付质物 质物交付,导致动产质权设立还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 (三)质物交付的方法 现实交付。基于委托关系,质权是否成立:第三人受出质人委…
抵押权的设立-《民法学习笔记》162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强制公示 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成立时,产生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超过抵押物价值及主债额。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
买卖合同之无权处分、多重买卖-《民法学习笔记》129
一、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这一事实的影响。无论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均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额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若所有权人行使追认权,交付、登记行为有效。买受人继受取得所有权,且不问善意恶意、是否对价有偿。若所有权…
居住权-《民法学习笔记》85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一方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占有、使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权的设立 (一)依合同,强制公示 (1)居住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交付住宅、办理居住权登记。 合同需书面原则上是无偿合同,有约定除外居住期间可约定 (2)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成立(物权变动)。 (二)基于遗嘱,适用上述规则。 三、居住权的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民法学习笔记》82
物权变动情形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特殊情形1、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对抗效力2、设立登记:行政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任意公示1、互换、转让合同生效:物权变动2、流转登记: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强制公示1、抵押合同:债权效力2、抵押登记:物权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民法学习笔记》66
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即应交付或登记。 一、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 1.强制公示 强制公示,也称“债权形式主义”或“公示成立原则”,指具有引起物权变动效力的公示。 (1)合同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 在强制公示中,合同的生效并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只能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在该债权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交付或登记的债权,对方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