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损害赔偿责任

4 篇文章

赠与合同-《民法学习笔记》137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诺成法律行为,一经达成合意,无需交付,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拒绝权、法定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1)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无需法定事由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已经公证、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不得任意撤销 (2)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单方通知即可…
共有-《民法学习笔记》80
一、什么是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一个共有物的同一个所有权的分享。 二、按份共有 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共有份额形成的共有。 按份共有不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存在“共有物”和“共有财产”两种财产 三、共同共有 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形成的、无共有份额的共有。 理论上需要存在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只存在“共有物”…
添附-《民法学习笔记》79
一、什么是添附 一方的物与另一方的物或者劳务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物的事实。包括: 附合--基于物理之力凝结在一起难以分割混合--混杂在一起难以识别加工--原材料被加工成新物,物+劳务 二、添附的归属 1、附合物的归属 动产间的附合--擅自附合,新物归对方。不构成擅自,新物归价值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间的…
无因管理的效力-《民法学习笔记》59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方案、方法的义务。 否则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被管理人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