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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10部同型号手机,因疏忽交付11部,多出的1部手机所有权归谁?
民法捡钱模式案例: 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交付10部B型号手机,结果由于疏忽大意,实际交付了11部B型号手机,那么甲多交付的1部B型号手机,所有权归谁? 回答: 1、多交付的1部B型号手机是种类物。 2、甲将不能拥有种类物上的所有权。乙可以根据添附之混合,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此时,甲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债权请求权) 案例摘自《2021张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