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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适用范围-《民法学习笔记》34
1.适用代理的事项 (1)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律行为。如结婚、怀孕等。 (2)部分公法上的行为。如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等。 2.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婚姻行为、收养、遗嘱、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如吃饭。
代理-《民法学习笔记》33
代理,指由代理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相应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无论是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还是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均为代理。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前者为显名代理,后者为隐名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学习笔记》3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也无效。合同不成立时,财产返还和算还赔偿参照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不考虑当事人对最终无效的过错问题。 (2)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标的物与价金相互返还,为对待给付,同时返还,适用同事履行抗辩权。(九民纪要)标…
醉酒签约-《民法学习笔记》30
1、一方利用对方醉酒,与对方签订的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因该方利用自己处于“清醒状态”的优势,故构成显示公平。 2、一方利用对方醉酒,告诉对方订立的是A合同,却让对方在B合同上签字,因对方对交易性质理解错误,构成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