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民法学

169 篇文章

无因管理的效力-《民法学习笔记》59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方案、方法的义务。 否则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被管理人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
复合利益主体的无因管理-《民法学习笔记》56
他人事务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人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 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 案情中已经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的,即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况-《民法学习笔记》54
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民法学习笔记》52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一)权利人起诉 此处“起诉”是广义的,找机关就算。包括: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民法学习笔记》51
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止事由,并不能当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当中止事由的影响存在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之前,其影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 中止事由的影响与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结合方式: 1.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之前,其影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还剩6个月 2.中止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