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类-《民法学习笔记》64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1、含义

种类物,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

特定物,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

  1. 天然的特定物,如重要文物、珍贵艺术品、重大纪念品等
  2. 被特定化的种类物,通过挑选、交付、标示等特定化的方式成了特定物。

注意: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参照。在该法律关系中,可以明确“标的物是哪一个”的,为特定物,反之,为种类物。

2、区分意义

(1)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所有物丧失了特定性成为种类物,所有权消灭。

如,捡钱模式。

(2)买卖合同中,作为种类物的买卖标的物,不存在风险转移问题。

二、主物与从物

1、含义

主物,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其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汽车等。

从物,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次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的遥控器、汽车的备胎等。

2、区分意义

除约定,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三、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含义

消耗物,“使用即处分”的物。如金钱、食物、汽油等。

f非消耗物,物之使用与处分系不同行为的物,如房屋、汽车、电脑、书籍等。

2、区分意义

(1)对消耗物而言

  • 占有即所有
  • 债权请求权

(2)对非消耗物而言

  • 视具体法律关系定,不适用“占有即所有”
  • 债权请求权or物权请求权,视定

四、原物与孳息

1、含义

原物,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新物。

民法上的孳息分为两种:

  1. 天然孳息,自然规律,如土地收获、母羊生肖羊。
  2. 法定孳息,法律关系。
    • 储蓄之利息
    • 租赁之租金
    • 中奖之奖金
    • 投资之利润

2、区分意义:孳息的归属

(1)原则上,孳息归产生时原物的所有人。

(2)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

  • 土地上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孳息归属于上述用益物权人。
  • 买卖标的物交付后,所生孳息归买受人。

五、有价证券

1、概念

有价证券,指记载特定民事权利的凭证。

2、法律意义

(1)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民事权利,可作权利质权的客体。

(2)分为记名有价证券和不记名有价证券

  • 记名有价证券意义
    • 权力行使,持券人与有价证券记载相符
    • 转让方式:“背书+交付”,且“背书”要有连续性
    • 可挂失止付
  • 不记名有价证券意义
    • 权力行使,无需审查
    • 转让方式:交付
    • 不可挂失止付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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