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1、含义
种类物,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
特定物,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
- 天然的特定物,如重要文物、珍贵艺术品、重大纪念品等
- 被特定化的种类物,通过挑选、交付、标示等特定化的方式成了特定物。
注意: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参照。在该法律关系中,可以明确“标的物是哪一个”的,为特定物,反之,为种类物。
2、区分意义
(1)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所有物丧失了特定性成为种类物,所有权消灭。
如,捡钱模式。
(2)买卖合同中,作为种类物的买卖标的物,不存在风险转移问题。
二、主物与从物
1、含义
主物,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其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汽车等。
从物,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次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的遥控器、汽车的备胎等。
2、区分意义
除约定,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三、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含义
消耗物,“使用即处分”的物。如金钱、食物、汽油等。
f非消耗物,物之使用与处分系不同行为的物,如房屋、汽车、电脑、书籍等。
2、区分意义
(1)对消耗物而言
- 占有即所有
- 债权请求权
(2)对非消耗物而言
- 视具体法律关系定,不适用“占有即所有”
- 债权请求权or物权请求权,视定
四、原物与孳息
1、含义
原物,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由原物产生的新物。
民法上的孳息分为两种:
- 天然孳息,自然规律,如土地收获、母羊生肖羊。
- 法定孳息,法律关系。
- 储蓄之利息
- 租赁之租金
- 中奖之奖金
- 投资之利润
2、区分意义:孳息的归属
(1)原则上,孳息归产生时原物的所有人。
(2)有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
- 土地上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孳息归属于上述用益物权人。
- 买卖标的物交付后,所生孳息归买受人。
五、有价证券
1、概念
有价证券,指记载特定民事权利的凭证。
2、法律意义
(1)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民事权利,可作权利质权的客体。
(2)分为记名有价证券和不记名有价证券
- 记名有价证券意义
- 权力行使,持券人与有价证券记载相符
- 转让方式:“背书+交付”,且“背书”要有连续性
- 可挂失止付
- 不记名有价证券意义
- 权力行使,无需审查
- 转让方式:交付
- 不可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