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设立–强制公示
(一)订立质权合同
- 质权合同自成立时有效,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 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出质人违反交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数额不超过质物的价值及主债务额
(二)交付质物
- 质物交付,导致动产质权设立
- 还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
(三)质物交付的方法
- 现实交付。基于委托关系,质权是否成立:
- 第三人受出质人委托,之全部成立。
- 第三人受债权人委托,质权成立。但!因第三人怠于履行占有职责,导致质物实际仍由出质人控制,质权不成立。此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 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范围不超过质物价值及主债权额
- 债权人可基于委托合同,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范围不超过质物价值及主债权额
-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指示交付
- 禁止占有改定
动产质物交付后,质权人返还于出质人,或丧失占有的,质权不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金钱质权的设立
- 设立专门账户,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无论账户内款项是否浮动,债权人有权主张就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
- 当事人非为担保债务为目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
三、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
-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 无权处分,造成损害应赔偿
- 质权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 质权人行为可能导致质物毁损,出质人保全措施有:
- 要求将质押财产提存
- 要求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财产
- 保管不善导致毁损应赔偿
- 质权人行为可能导致质物毁损,出质人保全措施有:
- 质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出质、出租、出借等形式,将质物交予第三人,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 出质人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质权人赔偿
- 出质人基于侵权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
- 质权人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