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民法学习笔记》168

一、权利质权的种类

  1. 有价证券记载的权利
  2. 股权
  3. 知识产权
  4. 应收账款债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一)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含义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

  1. 原则上,强制公示
    • 订立质权合同,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交付有价证券,质权成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特殊情况
    • 汇票质权的设立
      • 交付前,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仓单、提单质权的设立
      • 交付前,应背书“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三)先于债券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兑现、提货,并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与应收账款债权质权–后三类

(一)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简介

  1. 股权质权包括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
  2. 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可用作质押的仅限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
  3. 应收账款债权质权,指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

(二)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的设立

  1. 原则上,强制公示
    • 订立质权合同,合同生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
    • 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成立。
  2. 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已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不得又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 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质权人能够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的确真实存在的,债务人不得以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 除外:应收账款债权出质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
    • 将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公用设施的收益权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当事人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1. 应经质权人同意,否则系无权处分
  2. 受让人代为履行债务,无需再经质权人同意
  3.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了权利,应当就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4. 因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均办理了出质登记,故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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