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权的种类
- 有价证券记载的权利
- 股权
- 知识产权
- 应收账款债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一)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含义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
- 原则上,强制公示
- 订立质权合同,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交付有价证券,质权成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特殊情况
- 汇票质权的设立
- 交付前,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仓单、提单质权的设立
- 交付前,应背书“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汇票质权的设立
(三)先于债券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兑现、提货,并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与应收账款债权质权–后三类
(一)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简介
- 股权质权包括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
- 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可用作质押的仅限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
- 应收账款债权质权,指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
(二)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的设立
- 原则上,强制公示
- 订立质权合同,合同生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
- 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成立。
- 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已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不得又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 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质权人能够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的确真实存在的,债务人不得以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 除外:应收账款债权出质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
- 将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 公用设施的收益权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当事人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 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 已有应收账款债权出质
(三)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 应经质权人同意,否则系无权处分
- 受让人代为履行债务,无需再经质权人同意
-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了权利,应当就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 因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均办理了出质登记,故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