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无权处分、多重买卖-《民法学习笔记》129

一、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

  1.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这一事实的影响。
  2.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 若所有权人行使追认权,交付、登记行为有效。买受人继受取得所有权,且不问善意恶意、是否对价有偿。
    • 若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交付、登记自始无效。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在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的情况下,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所有权,此时进一步考虑买受人善意取得的问题。

  1. 如果买受人附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善意取得。
    • 如果标的物质量不行,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
  2. 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能善意取得。
    • 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注意:以上规则适用任何强制公示类型下的无权处分。

二、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不属于交通工具的动产)

  1. 占有者优先。
  2. 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 先付款>后付款
    • 付款>未付款
  3. 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二)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1. 占有者优先。
  2. 过户登记者优先。
  3. 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4. 占有优先于登记。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暂无评论

发送评论 编辑评论


				
|´・ω・)ノ
ヾ(≧∇≦*)ゝ
(☆ω☆)
(╯‵□′)╯︵┴─┴
 ̄﹃ ̄
(/ω\)
∠( ᐛ 」∠)_
(๑•̀ㅁ•́ฅ)
→_→
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o(*////▽////*)q
>﹏<
( ๑´•ω•) "(ㆆᴗ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ource: github.com/k4yt3x/flowerhd
颜文字
Emoji
小恐龙
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