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
-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这一事实的影响。
- 无论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均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 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额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
- 若所有权人行使追认权,交付、登记行为有效。买受人继受取得所有权,且不问善意恶意、是否对价有偿。
- 若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交付、登记自始无效。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在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的情况下,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所有权,此时进一步考虑买受人善意取得的问题。
- 如果买受人附合善意取得条件,可以善意取得。
- 如果标的物质量不行,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
- 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能善意取得。
- 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注意:以上规则适用任何强制公示类型下的无权处分。
二、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不属于交通工具的动产)
- 占有者优先。
- 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 先付款>后付款
- 付款>未付款
- 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二)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 占有者优先。
- 过户登记者优先。
- 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 占有优先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