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只有在补缴出让金、变更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才可抵押。
-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有效。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成立。
- 行使抵押权时,要将变卖所得价金优先支付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近,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一)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 建筑物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 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若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应将房地视为同一财产,按抵押登记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二)房地一体抵押的例外
(1)抵押土地上的新增房屋、房屋续建部分
- 新增部分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一并处分,但新增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仅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和正在建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额建筑物的续建部分。
-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效力仅及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二)违法建筑物抵押
- 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房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不得抵押。
但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四)农作物的单独抵押
以地上农作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的抵押。
三、抵押物的从物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从物生于抵押权设立前,效力及于从物。
- 从物生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 但!实现抵押权时应可一并处分,抵押权人对从物的变价没有优先受偿权。
四、有争议物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物的抵押—-原则上不让抵押
(一)有争议物的抵押
-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有效。
- 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侵权人附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同异议登记的善意取得)
(二)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的抵押
- 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
- 抵押权人只能在查封、扣押财产受偿后,以剩余的担保价值受偿。(拿剩下的)
- 被依法监管的财产,适用同上。,
五、抵押物发生添附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发生附合、混合、加工的。
- 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 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中原抵押物的价值部分,不及于增加的部分。
- 抵押人因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共有人,抵押权效力及于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