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案件与监察案件的交叉-《向高甲讲刑诉》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根据《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根据《监察法》第3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关联法条

《高检规则》第17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 认为该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转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上述条文可以概括为:监检竞合,及时沟通;监察适宜,全案移送;可监可检,分别管辖;沟通上报,不停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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