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虑、侵
-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重”“轻”“伪”“弃”;“通”“知”“住”“3下”
- 故意伤害案(轻伤);
- 非法侵人住宅案;
- 侵犯通信自由案;
- 重婚案;
- 遗弃案;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此类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320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此类自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正在文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自诉人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
-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指从性质上说,这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这类刑事案件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撒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