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方案、方法的义务。
否则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
-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
2、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否则,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管理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基于无因管理的无偿性,管理人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方构成谨慎管理义务的违反。
“情况紧急”时致人损害,一般可认定致害人没有重大过失。
我国民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另行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中断管理
- 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 若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
-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
-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补偿。
- 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
三、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