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效力-《民法学习笔记》59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方案、方法的义务。

否则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
  •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
  • 被管理人未曾明示,且无法通知,或来不及等待被管理人指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

2、谨慎管理义务

谨慎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活动中,应当小心谨慎,避免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的义务。

否则,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管理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基于无因管理的无偿性,管理人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被管理人损害的,方构成谨慎管理义务的违反。

“情况紧急”时致人损害,一般可认定致害人没有重大过失。

我国民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外,另行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中断管理

  • 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 若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否则应对被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

  1.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
  2.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补偿。
  3. 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

三、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被管理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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