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民法学习笔记》50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客观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即行为能力障碍和权利能力障碍。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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