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民法学习笔记》80

一、什么是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一个共有物的同一个所有权的分享。

二、按份共有

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共有份额形成的共有。

  1. 按份共有不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
  2. 存在“共有物”和“共有财产”两种财产

三、共同共有

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形成的、无共有份额的共有。

  • 理论上需要存在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
  • 只存在“共有物”一种财产,不存在“共有份额”概念

四、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辨别

  1. 有约定从约定
  2. 无约定的,存在共同关系则视为共同共有,反之视为按份共有
  3.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共有份额的确定方式: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按出资额确定
    • 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五、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人之间,不涉及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

(一)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1、有约定从其约定

2、无约定:

  • 按份共有,应当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 共同共有,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共有物的收益分配和费用分担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

  • 按份共有,按照所有份额分配
  • 共同共有,共同享受收益、分担费用

(三)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

1、一般原理

(1)按份共有人转让,无需其他人同意

(2)但但但,“对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

  • 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 按份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1)转让人通知了其他按份共有人,且通知中包含同等条件内容:

  • 以转让人通知载明的期间为准,但不得短于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 转让人的通知为载明期间,为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2)转让人未通知转让事实,或通知中未包含同等条件等内容。

这意味着其他人不具备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判断的条件。此时优先购买权的行驶期间界定方式:

  • 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权利消灭。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的确定方法:

  • 不动产,自转让人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共有登记之日起转移
  • 动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合同生效时间就不好知道了啊,瞒过6个月就行了此时物权转移,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

3、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照各自份额占比行使优先购买权。

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转让人过错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六、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连带享有债权,连带承担债务

2、对外连带的基础上,按份共有人内部存在追偿关系,共同共有不存在。

七、共有物的分割

(一)共有物分割条件

1、按份共有分割条件

  • 随时请求
  • 有约定不得分割从约定
  • 重大理由可不受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

2、共同共有分割条件

  • 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可请求
  • 有约定不得分割从约定
  • 重大理由可不受上述约定限制

(二)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

  • 可分割,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等
  • 不可分物,作价补偿、变价分割

(三)共有物分割的法律后果

1、共有关系消灭

2、对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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