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添附
一方的物与另一方的物或者劳务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物的事实。包括:
- 附合–基于物理之力凝结在一起难以分割
- 混合–混杂在一起难以识别
- 加工–原材料被加工成新物,物+劳务
二、添附的归属
1、附合物的归属
- 动产间的附合–擅自附合,新物归对方。不构成擅自,新物归价值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
-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权利人。
- 不动产之间的附合–附合土地上的房屋归土地权利人,但未构成侵权的可取的房屋的所有权。
2、混合物的归属
归属价值大的一方。
3、加工物的归属
原则上归原材料人,但,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三、添附中利益平衡的原则
1、不当得利返还
取的添附物的一方,因为取得了对方的物,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方返还。
2、损害赔偿
擅自实施添附行为,因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