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民法学习笔记》79

一、什么是添附

一方的物与另一方的物或者劳务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物的事实。包括:

  • 附合–基于物理之力凝结在一起难以分割
  • 混合–混杂在一起难以识别
  • 加工–原材料被加工成新物,物+劳务

二、添附的归属

1、附合物的归属

  • 动产间的附合–擅自附合,新物归对方。不构成擅自,新物归价值大的一方,价值相当归主物。
  •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权利人。
  • 不动产之间的附合–附合土地上的房屋归土地权利人,但未构成侵权的可取的房屋的所有权。

2、混合物的归属

归属价值大的一方。

3、加工物的归属

原则上归原材料人,但,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三、添附中利益平衡的原则

1、不当得利返还

取的添附物的一方,因为取得了对方的物,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方返还。

2、损害赔偿

擅自实施添附行为,因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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