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学习笔记》81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用地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费,依法对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生产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承包人。(其他?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同时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政府的登记造册,为纯粹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不属于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特殊情况之一(详情见《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民法学习笔记66》)。

三、承包地的调整与收回

(一)承包地的调整

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土地做变更。规则:

  1. 原则上承包期内不得调整。
  2. 因自然灾害等特护情形需要调整,需要经特殊程序: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报政府批准;
    • 合同约定不的调要从约定。

(二)承包地的收回

指承包期内,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收回规则:

  1. 原则上承包期内不得收回;
  2. 例外:
    • 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承包期内,自愿有偿交回发包方或流转
    • 交回承包地时,对其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法定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处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任意公示,详情见《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民法学习笔记66》)
  2. 政府登记后,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通过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予他人行使。土地经营权具有双重法律性质:

  1.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性质为债权,不存在登记制度。
  2.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性质为物权,采取任意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 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承包经营权抵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可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采取强制公示: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产生债权效力;
  2.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发生抵押权设立的物权变动效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之限制

  1.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2.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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