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向高甲讲刑诉》

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

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5)参加法庭调查权。

(6)参加法庭辩论权。

(7)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反诉。

救济性权利:

(1)申请复议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控告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

(4)申诉权。①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该检察院申诉;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5)上诉权。 对一审未生效的救判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6)缺席审列异议权。缺席审列后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票犯有权对判决,救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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