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取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1、甲警察接到报案说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歹徒的妻子)。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长乙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乙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问:甲和乙的行为应分别如何认定?
2、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
0、甲乙共同构成诈骗罪既遂。(全错,这里分析逻辑不行,两阶层体系和共同犯罪需仔细听一遍理论课)
1、对于甲,作为警察,有救助责任,但是没有采取措施,是一种放任的不作为状态,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对于乙,其身份没有救助义务,也没有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因此乙不构成犯罪。(遗漏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
2、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甲的先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因而甲对乙有救助义务,但是即使送乙去医院也得不到救治,乙的死亡不能算在甲的遗弃行为上,而是算在甲的过失行为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
题0、甲虽然欺骗乙,但不是欺骗乙的钱财,因此对乙不构成诈骗罪。甲欺骗乙,主要想利用乙的不知情和实施贩卖毒品罪的故意,让乙充当了自己实施诈骗罪的工具去诈骗买家,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在客观违法阶层,甲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乙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诈骗罪。甲既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又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题1、甲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案发当场有多人围观,甲对法益的保护没有支配力时,甲构成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第二种情况,案发当场没有人围观,只有甲可以提供救助时,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甲是警察,具有阻止犯罪、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甲在应当履行该义务,且客观上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但是,根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理论,甲到底构成什么罪名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案发当场有多人围观,甲对法益的保护没有支配力时,甲的不作为只能与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等价,因此,甲只能构成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如果案发当场没有人围观,只有甲可以提供救助时,甲的不作为能够和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价,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乙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卫生局局长并没有阻止犯罪、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因此,乙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考点速记
作为义务的来源认定。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
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2.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题2、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若甲及时将乙送往医院,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若及时送医能避免结果发生,此时,需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则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反之,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这表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考点速记
结果回避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附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