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民法学习笔记》139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租赁合同的类型

  1. 违法建筑出租
    • 无“规划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有效
    •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一审前取得,有效
  2.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
  3. 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或超过20年的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4. 承租人转租的,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外,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的部分无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

  1. 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2. 但出租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性质为不当得利之返还。

(三)房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认定

  1. 行政管理手段,不影响合同效力
  2. 当事人约定已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一房数租

一房数租,每个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各承租人均请求向自己履行租赁合同的,按以下顺序:

  1. 已经合法占有
  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
  3. 合同成立在先

无法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定期租赁

(一)不定期租赁的法定类型

  1. 当事人未约定租期
  2. 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期,为不定期租赁
  3.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无异议,原合同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意义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事先通知。

四、承租人滥用租赁物的法律后果

  1. 滥用:未按约定方法,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滥建:擅自变动主体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不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转租

(一)擅自转租

擅自转租,属于非法转租。

  • 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解除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事实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行使,视为同意转租。

(二)次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

  1.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 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的占有使用费

(三)次承租人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的参与

  1. 次承租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 因承租人欠租金,出租人欲解除合同,“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为他违约责任,以阻止合同解除。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抵扣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应付金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四)次承租人因过错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1. 出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出租人可以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租赁物无法使用时的合同解除权

  1.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
  2.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
  3.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
  4.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5.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人

  1. 只限房屋承租人,动产承租人无
  2. 适用情形包括转让、实现抵押权、法院强制执行

(二)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

合理期间,事先通知。

  1. 合理期间的界定
    • 原则上,出卖前15日
    • 例外:拍卖,5日前
  2.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 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承租人
    • 房屋卖给近亲属
    • 出租人通知了,承租人15日内为表示购买
    • 出租人拍卖,承租人未参加
    • 受让人善意且登记

八、买卖不破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

  1. 对承租人: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
  2. 对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时,即发生了法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凡承租人,不以房屋租赁为限,均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2. 动产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1. 租赁物上抵押权的限制
    • 租赁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前:租赁物上成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但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2. 租赁物查封、扣押的限制
    • 租赁前,已经被查封,不得主张

九、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十、第三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原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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