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出卖人的义务、品质瑕疵、担保责任、风险承担-《民法学习笔记》130

一、出卖人的转移所有权义务

出卖人义务:转移所有权+保证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出卖人违反该义务,标的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 原则:公示完成的时间
  2. 例外:动产买卖中的“保留所有权”约定–此时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时间。

(二)买卖标的物孳息收取权转移的时间–一般原则是看“所有”

买卖标的物的孳息,随直接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1. 不动产买卖孳息的收取–看占有
  2. 动产买卖物孳息的收取
    • 现实交付(包括保留所有权)、简易交付–交付后占有该动产的买受人取得
    • 占有改定–买受人收取(占有人只是个保管人)
    • 指示交付–达成合意完成指示交付后,由买受人取得,但!未通知占有人的,占有人对出卖人承担孳息返还义务。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知识产权转移的关系

  1. 原则: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知识产权不发生转移。
  2. 例外:
    • 法律另有规定: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当事人另有约定。
    • 上述规则适用于赠与、继承等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情形。

(四)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其例外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1. 原则上,出卖人违反,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或可能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 注意: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时,有证据证明有权利瑕疵,根据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中止支付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标的物在质量上、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一)“交付标的物”义务

转移所有权义务+交付标的物义务,任何一项未履行,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和第三人约定的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为准。

(三)买受人的品质瑕疵异议

  1.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检验期间、保质期间
    • 有约定从约定,但存在2点法律干预:
      • 约定的期间过短
        • 约定期间依然有效,但视为仅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 隐藏瑕疵的异议期间,为根绝合同具体情形确定的“合理期间”
      • 存在法定标准
        • 约定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间,以法为准
        • 约定期间长于法定期间,以约定为准
    • 没有约定:
      • 主观标准: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异议,但不得长于2年。
      • 客观标准:自收到标的物2年。
      • 买受人签收单子上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买受人进行了检验,不得再提异议。
  2.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效力
    • 异议成立的:
      • 出卖人履行不合格,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 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付款、确认欠款、使用标的物等事实,不构成放弃异议权。
    • 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提异议:
      • 不得再提,视为合格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异议期间过了为由反悔
  3.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排除
    • 知假卖假,只要诉讼时效未满,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4.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与“品质瑕疵违约责任诉讼时效”
    • 区别:
      •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买受人提异议的期间
      • 品质瑕疵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买受人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期间
    • 联系:
      • 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提异议,违约责任请求权消灭,不起算违约责任诉讼时效
      • 买受人异议期间提出异议,自提出异议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
      • 知假卖假,因不适用异议期间,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品质瑕疵之日,直接起算诉讼时效

(四)出卖人的品质担保责任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

  1.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约定的效力
    • 原则:从约定
    • 例外:出卖人故意或过失没告知物质瑕疵,免责条款无效
  2.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法律后果
    • 原则:出卖人不承担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 例外:买受人缔约时不知道会导致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依然有异议权。

三、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对买卖标的物风险的理解

  1. 不可归责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损毁灭失
  2. 买卖关系中的风险承担问题,是“谁来承担损失”
    • 风险未转移,出卖人承担
    • 风险已转移,买受人承担

(二)直接易手的买卖标的物风险承担归责

  1. 直接易手的基本规则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满足下面两个要件,风险转移:
      •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 交货(直接占有转移)
    • 因买受人迟延受领,导致未能按时交货,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2. 直接易手的扩展规则
    • 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承运人、受托人
    • 出卖人向第三人交付,风险转移;第三人迟延受领,风险转移

(三)间接易手的买卖标的物风险承担规则–代办托运

  1. 出卖人将货物交予承运人时风险的承担
    • 约定交付地点的,承运人将货物运抵该地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转移
    • 未约定地点,出卖人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
  2. 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经生效,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一经发生风险,买受人不承担

(四)风险承担的三个特殊问题

  1. 种类物不存在风险转移
  2.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与出卖人法律不能的关系
    • 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风险转移不可能发生–区分泥石流与一房多卖的情况
  3.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合格,买受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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