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
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行为人对自己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享有处分权、不享有代理权的隐瞒、欺骗,因其属于“效力待定”故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欺诈: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才享有撤销权。
二、胁迫
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既包括心里威胁,还可包括身体强制。
胁迫的本质是通过强制手段,强迫成交。胁迫的成立,以对方享有“不成交自由”为前提。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对象,只是“交易事项”中的三个点:
- 交易性质
- 交易对象
- 交易标的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四、显示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为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导致双方地位不对等:
- 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
- 利用对方的危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