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习笔记》28

可撤销的概念

可撤销,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撤销之前,行为人均需受约束。

【九民纪要】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可撤销事由抗辩,但未以反诉方式行使撤销权,法院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不予支持。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经撤销,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撤销权

1.性质为形成权

2.撤销权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3.受撤销期间约束,性质为除斥期间。

  • 短期:1年(欺诈、显示公平、胁迫),3个月(重大误解)
  • 最长: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5年

4.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单方通知视为未行使。

民事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事由是可撤销的事由,法院可直接判撤销合同。

5.撤销权的放弃

放弃撤销权的要件:

  • 主观:知道自己有撤销权,具有放弃的意思
  • 客观:作出了放弃的意思表示,可明示可默示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其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撤销权人应当在撤销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人在撤销其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依法适用诉讼时效。

撤销权人在撤销其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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