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习笔记》27

无效的概念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民法法效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1.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具有违法性,全部无效。

2.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仅导致一部分内容违法,另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违法性,该民事法律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有效。

无效事由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只有法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强制规定,才有可能导致无效。
  • 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违反,原则上并不会导致无效。
  • 但是,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社会公共利益,可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 只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违反,才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 对“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违反,不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6.不当免责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免责的。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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