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一、报案、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提示:报案、控告作为被害人的一项诉论权利,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找对管辖的机关,被害人找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报案、控告都是他的权利。
二、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权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根据 (刑诉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
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2.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对于法院裁判结果不服的救济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示: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其他的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裁判不服皆可上诉。
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