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2018 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即使在被告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照样按照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有罪。
命题人可能要求考生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对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评价。
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及时得到处理,避免因被告人的缺席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有利于尽快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尤其是打击贪腐犯罪的目的。
(1)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补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改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置、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是针对违法所得等涉案财产所进行的裁定,而不对缺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刑进行判处,关于违法所得的裁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有可能被推翻。因此,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刑进行判处,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就有其必要性。
(2)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使我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融合与衔接。
我国早在2005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于外逃资产的追回,原则上要求有对犯罪人定罪的生效裁判。司法实践中不少西方国家就是以没有“已经生效的裁判”为由拒绝我国追回外逃资产的合理请求。由此可见,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扫除追回外逃资产的障碍的需要,使我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的追回外逃资产要求有了真正的权威依据,有^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加强追回外逃资产的国际合作。
刑事缺席审判涉及被告人的程序多与性权利的利夺问题。对被告人而言,出席庭审是其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只有出席法庭,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必须坚持惩罚腐败犯罪与保障被告人权相平衡的原则。
本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构建缺席审判制度时已经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相当重视,具体通过以下制度来落实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 提高审级,规定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 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的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换言之,尽管被告人缺席审判,但是其辩护人一定要在法庭上为其提供辩护。
- 赋予了被告人异议权。为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 第295条第2款明确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的缺席判决能够形成,《刑事诉论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