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中央的部署,2016 年中央有关部门将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2018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正式将该项制度写人《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探索,高度契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如下: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 核心价值取向。在这一制度下, 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案件,有望通过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
(2) 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法治国家早已逐渐摒弃残醋复仇的司法理念,转而彰显司法的公正与人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论格局。
诉论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纠纷引发的诉讼通常是对抗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协商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对抗格局。一方面,这种格局使得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得以简化或者省略,必将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此种方式形成的刑事判决能够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减少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发生概率,从而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程序,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该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额,有种高中背政治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