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论的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
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均是刑事审判的预备阶段,只有审判才具有定分止争的权威性、终局性作用。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决定被追诉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虽然在侦查、起诉等环节中也会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但这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处理,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既判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论制度改革是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是所有社会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我们理应坚持审判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这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挥庭审的把关作用,使法庭审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决,由裁决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