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该罪有新的司法解释,当做重要考点学习。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这里的本犯包括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这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2011年第17题)
例1,甲盗窃笔记本电脑,然后藏在家里。对甲只以盗窃罪论处,不再定本罪。
例2,甲教唆乙盗窃小轿车,乙窃得后交给甲,甲窝藏了小轿车。对甲只以盗窃罪(教唆犯)论处,不再定本罪。这样处理的依据是,这些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犯罪工具不是赃物。例如,甲用刀杀了人后,乙帮甲将刀藏起来,不构成本罪。
2.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例1,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例2,利用走私毒品的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例3,甲杀了人,乙帮甲将尸体隐藏起来,不属于窝藏赃物,不构成本罪。但是,A为了制作标本贩卖牟利而盗窃尸体后,B窝藏该尸体的,应认定为寓藏赃物。
例4,甲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得知警察要来解救,请求乙窝藏,乙照办。乙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
例5,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
3.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孽息、租金等,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例1,15周岁的甲盗窃摩托车,乙将该摩托车窝藏,乙构成本罪。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客观违法行为,只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例2,甲为了窝藏、转移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需要卡车,乙知道真相却将卡车提供给甲,使甲顺利窝藏、转移了赃物。乙构成本罪。这是因为,甲的行为是客观违法行为,甲之所以不构成赃物犯罪,是因为在主观责任阶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处理结论是:甲乙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赃物犯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在主观责任阶层,甲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乙最终定罪。
5.甲将盗窃来的几台电脑重新组装成新的电脑,虽然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 仍属于犯罪所得。乙将所盗窃来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仍属于犯罪所得。
6.甲乙丙丁各自单独盗窃了700元(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都交给王某窝藏,共计280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王某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因为赃物犯罪是与本犯相关联的犯罪,如果没有本犯,就没有赃物犯罪。
7.犯罪所得中的“犯罪” 是指既遂犯罪。甲犯罪尚未既遂,乙参与进来,帮助取得财物或窝藏财物,乙构成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例如,甲抢劫乙的钱包,将乙打倒在地,丙看到后参与进来,帮助甲捡起钱包。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本罪。
【注意】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贱卖脏物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注意】上游行为一定要构成犯罪,如职务侵占一万元,销赃不构成犯罪。因为职务侵占要求大于等于6万元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