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窝藏、包庇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腰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

1.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1)这里的“犯罪的人”的范围,不能从无罪推定出发认为判决有罪之前的人都是无罪的人,都不是这里的“犯罪的人”。

(2)这里的“犯罪的人”,包括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注意: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具有容观法益慢害性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仍属于这里“犯罪的人”。例如,甲(15周岁)盗窃银行资金, 潜逸到乙家,乙将甲窝藏在自己家里。乙构成窝藏罪。

2.窝藏行为

这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例1 (实行行为),将犯罪人藏在自己家里;开车将犯罪人运到外地。

例2 (狭义的帮助行为),犯罪人要逃往外地,为其提供车辆、钱财、虚假身份证、 化妆用具,为其通报侦查或追捕消息。(2012年第9题)。 注意:帮助行为要具有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例如,向犯罪人提供一个关公护身符,保佑其过五关,斩六将,不成立窝藏罪。又如,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

例3 (教唆行为),劝诱犯罪人逃往外地,犯罪人答应照办。注意一,如果犯罪人拒绝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注意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首,但没劝诱逃置的,不成立窝藏罪。

[注意]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

3.包庇行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常见的包庇行为:

(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2)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提示]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即使警方知道犯罪人被行为人隐藏在何处,即使警方明知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证明,也不妨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1)明知是犯罪的人。注意:行为人将犯罪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2)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人逃置的目的,不以窝藏罪论处。

三、窝藏、包庇罪的认定问题

1.第362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236在公安机关查处卖理、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赚婚等违独将为,好该条是法律拟制。因为卖淫、嫖娟者是违法分子,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因此,该条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2009 年第62题)

2.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第310条第2款,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指窝发、 包庇者与被窝藏、包庇者就被窝藏、包庇者所实施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

例1,甲和乙约定,由乙实施杀人,由甲负责窝藏乙;乙杀人后,甲窝藏了乙。因为甲和乙就杀人犯罪具有共同故意,所以甲不构成窝藏罪,而是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例2, A杀了人,请求远房亲戚B窝藏自己,B窝藏了A。因为B和A就杀人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所以B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只构成窝藏罪。

[注意]窝藏罪与承继共犯的区分。窝藏罪发生在被窝藏者犯罪既递之后。如果甲犯罪尚未既遂,乙参与进来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共犯,而不是窝藏罪。

3.本罪与知情不报的区别。知情不报,是指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知道犯罪人去向,但是不举报。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仍知情不报,也不构成窝藏、包底罪。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则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

4.本罪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2012年第19题)

5.包庇罪与伪证罪,可以产生想象竞合。例如,向公安司法机关作伪证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就同时触犯了包庇罪和伪证罪,属于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6.包庇罪的法条竞合。(2006年第63题)

刑法将有些具体的包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这些罪名与包庇罪属于法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些罪名与包庇罪时,优先适用这些具体罪名。这些具体罪名有:

(1)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 条,这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7.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重罪吸收轻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8.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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