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虚假诉讼罪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是刑九增设)

二、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

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 与他人恶意申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恶意申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5.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三、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四、虚假诉讼罪的罪数问题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载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曼骗,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财产损失。甲与法官触犯三个罪的共同犯罪:针对司法秩序法益,触犯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被害人乙的财产,触犯盗窃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2021 年试题)

(3)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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