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发生领城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论。

包括诉讼过程中,也包括诉讼前。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对象

当事人。

1.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自己自己为自己,不算帮助。自己犯罪,为自己毁灭、优造证据,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

2.这里的当事人不包括共犯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例如(2014 年第61题),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甲不构成本罪。

五、帮助内容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 这都是扩大解释

1.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14年第61题)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六、帮助行为

“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这个考点很重要。

总结:甲杀了人,乙是帮助者

本犯(甲)帮助者(乙)结论
甲唆使乙帮助自己毁灭实体乙毁灭尸体(实行)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该罪的教唆犯
甲自己毁灭尸体,请乙提供刀具乙提供刀具(帮助)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该罪
甲在乙的教唆下毁灭尸体乙教唆甲毁灭尸体(教唆)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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