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预告登记
不动产买受人对其买受不动产债权所做的登记。预告登记的对象是“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其意义在于宣示“不动产买受人已经购买”的事实。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办理条件
应经买卖双方的同意。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是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失效
1、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债权消灭,如债权实现或合同解除
2、自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五、抵押预告登记
《民法典》暂未规定,司法解释里出现。
抵押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其公示的是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人所享有的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
前文所述预告登记是指“我买了这个房了,马上就办过户登记了”
抵押预告登记是“这房抵押给我了,马上就办抵押登记了”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抵押权人向债权人所办理的抵押权登记,称为首次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适用预告登记的一般规则。此外还有:
1、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未办理首次登记
- 原则上,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不得依据抵押权预告登记,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 例外,抵押预告登记后,抵押人破产了,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自己没有担保的财产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不能优先受偿!(别想干坏事!)
2、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办理首次登记
-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设立之日算
- 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时效了,抵押权自首次登记之日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