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电表
二、中断供电与中止供电
(一)中断供电–停电
- 主动中断供电–事先通知义务,未通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被动中断供电–及时抢修义务,未及时造成损害,承担损害诶偿责任
(二)中止供电–掐电
- 本质–供电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供电人电费债权的保护手段:
- 逾期,支付违约金
- 经催告,还不交,中止供电。
注意:无论用电人迟延履行,还是经催告仍不履行,均不构成供电人享有供电合同的解除权事由。
三、供用电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
供用水、供用气、供热合同,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