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学习笔记》133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概况

  1. “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既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规则,也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规则。
  2. 保留所有权买卖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
  3. 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质上是一种担保)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1. 出卖人取回权的条件
    •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 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 将标的物不当处分:出卖、出质等
  2. 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
    • 受让人构成“正常买受人”,取回权消灭
    • 受让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 已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买受人的赎回权

买受人有权在赎回期内主张赎回,条件:

  1. 应当在赎回期间内赎回,期间有出卖人指定
  2. 买受人应消除导致取回的事由

四、出卖人的再卖权

买受人未在赎回期间内赎回,出卖人有权再卖。以所得价金受偿债权。

  1. 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
  2. 有剩余,返还。
  3. 若不足,继续清偿。但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的除外。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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