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务合同的认定
- “一个”合同。
- 互负的债务,才是“双务”,才有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 双方享有。对方未履行或不合格,均有权拒绝对方履行的请求。
- 均主张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没有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
- 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先履行方构成现实违约)
- 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三)不安抗辩权
- 先履行方享有。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先履行方债务到期
- 存在不安事由: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注意:
- 先履行方没有确切的不安证据而中止债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先履行方,不安事由,中止履行到期债务,及时通知对方;
- 若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 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预期违约责任”。
三、等价抗辩原则
- 抗辩人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对方不履行的范围相适应。
- 前提: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 表现:
- 数额上的相适应
- 主要债务、次要债务的相适应
四、多段履行
“分组把握”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债务的履行顺序。
依然需坚持“等价抗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