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民法学习笔记》117

一、双务合同的认定

  1. “一个”合同。
  2. 互负的债务,才是“双务”,才有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1. 双方享有。对方未履行或不合格,均有权拒绝对方履行的请求。
  2. 均主张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没有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1. 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
  2. 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先履行方构成现实违约)
  3. 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三)不安抗辩权

  1. 先履行方享有。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先履行方债务到期
    • 存在不安事由: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丧失商业信誉
      •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注意:
        • 先履行方没有确切的不安证据而中止债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 先履行方,不安事由,中止履行到期债务,及时通知对方;
    • 若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 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预期违约责任”。

三、等价抗辩原则

  1. 抗辩人拒绝履行的范围,应当与对方不履行的范围相适应。
  2. 前提: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3. 表现:
    • 数额上的相适应
    • 主要债务、次要债务的相适应

四、多段履行

“分组把握”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债务的履行顺序。

依然需坚持“等价抗辩原则”。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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