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中的不当得利、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民法学习笔记》91

一、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及时返还失主,送交有关机关;
  2. 有权请求失主偿付保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无权请求支付报酬,除非悬赏;
  4. 拾得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损毁灭失,负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 无权请求保管合理费用;
  2. 无权请求悬赏费用;
  3. 遗失物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故意、重大过失。

三、国家对遗失物的取得

及时公告,1年内无人领,归国有。

四、不当得利与无权占有的界定

  1. 拾得人取得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且恶意不当得利(捡钱)。
  2. 拾得人未取得所有权,构成无权占有,且恶意无权占有(捡羊)。

五、拾得人他主占有拾得物

具有向失主返还的意思,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1. 拾得物损毁,以故意、重大过失为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2. 有权请求支付保管费用。

六、拾得人自主占有拾得物

不具有返还意思,构成侵占遗失物。适用恶意不当得利、恶意占有规则。

  1. 拾得物损毁,拾得人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故意、过失。
  2. 物权请求偿付费用。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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