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 意定之债–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 合同之债
- 单方允诺之债:如悬赏
- 法定之债–法律规定
- 不当得利之债
- 无因管理之债
- 侵权之债
二、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 财务之债–财产为标的
- 特定之债–特定物为标的
- 种类之债–种类物为标的
- 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损毁,特定之债“履行不能”,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免除;种类之债不得免除。
- 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
- 财物之债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劳务之债不可能强制执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债的双方均为一人,也不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
- 多数人之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涉及双方的内外部关系。
- 债的一方为2人以上,以“共同名义”(名称、商号等)对外订立合同时,为单一之债。
四、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一)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指债之关系的多数人一方,每人均得对外主张全部债权,或均需对外承担全部债务。
- 连带之债的内部分配与追偿条件
- 连带债权–就实际受偿部分,内部按份额比例,难以确定比例视为份额等同。
- 连带债务–超额履行债务,有权按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难以确定份额视为等同。
-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 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包括担保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 部分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抵销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追偿,适用上述规则。
- 部分连带当事人的债务免除
- 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免除债务,应当承担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扣除该连带债权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案例】甲乙丙与张三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三人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三的房屋,且连带承担价金债务。甲乙丙内部约定出资比为3:3:4.李四以房A向张三设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三人的价金债务履行。现只有甲向张三支付了80万元。
1、张三继续享有房A的抵押权,因为他还有20万债权未受偿。
2、甲也能享有房A的抵押权(此时甲、张三都享有A的抵押权)。甲超额履行了50万,可向乙丙追偿,且可享有债权人张三的权利,包括房A的担保权。
3、房A受偿顺位上,张三要优先于甲(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摘自《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P139
(二)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指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
- 多数人一方,不存在分配或追偿问题。
- 份额难以确定视为等额。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只有一种标的。
(二)选择之债
存在多种标的供选择,履行任一种即构成债务的履行。
- 选择权
- 无约定,归债务人。
- 约定期间或履行期间未选择,催告后合理期内还不选择,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后的标的不得变更。
- 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 原则上,部分标的履行不能不构成债的履行不能。
- 例外,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对方导致。此时选择权人选择履行不能的标的构成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均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