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请求权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为3年。
(2)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3)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特定债权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适用法律为其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民商法中,特别诉讼时效包括:
(1)以下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为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技术进出口合同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
3.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