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与合意-《民法学习笔记》21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要素组成。

(1)意思

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追求民法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如买卖、赠与、遗嘱、抛弃权利等意愿的表达,就属于意思表示。

(2)表示

将“民法法效意思”表达于外。表达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等明示行为,也包括行为、不作为的推定等默示行为。

以不作为的推定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

2.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1)虚假意思表示:均无法效意思,却作意思表示,行为无效,如订立假合同。

(2)隐藏意思表示:被虚假意思掩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

3.戏谑

开玩笑。戏谑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后果。

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戏谑人意思,按戏谑认定;反之按意思表示认定。

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从行为人意思表达的场所、内容、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合意

合意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的构成要件有二:

  1. 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
  2. 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注意: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意的成立,只会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1.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2.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相对人指定特定从系统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如抛弃所有权,或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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