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要素组成。
(1)意思
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如买卖、赠与、遗嘱、抛弃权利等意愿的表达,就属于意思表示。
(2)表示
将“民法法效意思”表达于外。表达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等明示行为,也包括行为、不作为的推定等默示行为。
以不作为的推定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
2.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1)虚假意思表示:均无法效意思,却作意思表示,行为无效,如订立假合同。
(2)隐藏意思表示:被虚假意思掩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
3.戏谑
开玩笑。戏谑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后果。
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戏谑人意思,按戏谑认定;反之按意思表示认定。
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从行为人意思表达的场所、内容、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合意
合意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的构成要件有二:
- 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
- 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注意: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意的成立,只会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1.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2.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相对人指定特定从系统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 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出主义,如抛弃所有权,或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