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律行为-《民法学习笔记》22

实践法律行为的概念

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相对应。

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达成合意之后,还需要相关标的物的交付,才能生效。

诺成行为是原则,实践行为是例外,我国民法实践合同有5种类型:

  1. 借用合同
  2. 保管合同
  3.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 定金合同
  5. 履行其届满前达成的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合同

“标的物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标的物交付前,实践行为并未生效,所以标的物交付是实践行为的成立要件,非义务的履行。在实践行为中,标的物交付具有任意性。

  1. 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 若拒绝交付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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