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中所针对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对象与认识错误

案例:《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甲通过互联网购买爆炸物, 向卖家支付价款后, 卖家发货时出错, 将爆炸物发成了价值相同的军用子弹。

首先, 选择性罪名中所针对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对象, 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因而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 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也称之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唐仲江: 《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中山 大学法律评论 。]

换言之, 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人”, 其中, “人” 可以是张三、李四, 误将张三当作李四, 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 错误, 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那么,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无论 “枪支”“弹药”“爆炸 物”, 均属于该罪的对象, 对该类对象的认识错误, 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 甲购买爆炸物却收到了军用子弹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枪支、弹药 爆炸物是 《刑法》 第 125 条并列规定的3种可以选择的对象, 说明针对不同对象所实施的行为都是同一犯罪行为; 既然是同一犯罪行为, 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根据法定符合说, 这种错误便不影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成立。

张明楷教授认为, 具体符合说的缺陷之一是, 不利于解决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问题。[ 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 272 页。] 此外, 张明楷教授还认为, 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规定了选择性要素, 如果要认定选择性行为对象这一事实错误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就只能采取法定符合说。[ 张明楷: 再论具体的方法错误 [ J]. 中外法学, 2018, 30 (04): 910-936。] 故, 本题中, 爆炸物和子弹是等价的, 根据法定符合说, 成立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

再次, 甲以购买爆炸物的故意, 实际上实施了购买军用子弹的行为时, 其行为性质具有法益侵害性; 并且, 购买爆炸物行为和购买军用子弹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并没有任何的不同, 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综上, 爆炸物与弹药均属于《刑法》第 125 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 本案中的认识错误, 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 象错误), 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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