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1.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自诉人在不能、不敢告诉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帮忙。
而本案中,任某只是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其父亲不能代为起诉。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其他共同被害人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放弃诉权的共同被害人不得再提起自诉。可知,任某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不得再行自诉,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3.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可见,弟弟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的范围,如果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4.即便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也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