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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与监察案件的交叉-《向高甲讲刑诉》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根据《监察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根据《监察法》第35条…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管辖-《向高甲讲刑诉》
该谁给谁 可公可自的,可以一并侦查,一并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交叉管辖-《向高甲讲刑诉》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主罪与次罪的区分以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