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法条

《刑法》第390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 >所增设]

本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犯。

二、中间人的角色(重要考点)

模型1:转交。例如,甲为了找教育局局长丙办违规的事情,将50万元交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只是请其转交给局长丙。乙将钱转交给了丙。第一,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二,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第三,丙构成受贿罪。如果乙私吞,拒不退还给甲,主流观点认为乙不构成侵占罪。

模型2:送给中间人。例如,甲为了找教育局局长办违规的事情,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50万元,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乙答应并办成。第一,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二,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模型3:不明说。例如,甲为了找教育局局长丙办违规的事情,将50万元交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不明说钱到底是给谁的,让乙全权处理。乙给局长丙40万元,自己留10万元。第一,甲有概括故意,同时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想象竞合。第二,乙构成利用;彩喻男變婧罪,简时构威曼贿罪的共犯,想象竟合。第三,丙构成受贿罪。如果丙拒绝收钱,也拒绝办事,那么,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要构成该罪,要求终端办事官员许诺。此时甲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同时构成行贿罪 未遂,想象竟合。(2013 年主观题)

【总结1】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2009年第20题)

【总结2】谋取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

  1. 所有的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五个罪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受贿罪中:
    • 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个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 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两个犯罪中,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结论】除了三个罪(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罪都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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